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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加入申請協議書

宇澄生技國際有限公司


入會申請條款 


申請人(以下稱「申請人」)於填寫並簽署本公司之「傳銷商申請表」前,應詳閱並充分理解下列條款內容;一經送出申請並經本公司審核通過,即視為申請人已同意並受本條款之拘束。


第一條|申請目的與適用範圍

本入會申請條款之目的,在於明確規範申請人加入 宇澄生技國際有限公司(以下稱「本公司」)多層次傳銷計畫前之資格條件、申請程序及基本行為規範。

本條款為「傳銷商申請表」及其相關附件、說明文件之一部分,與後續簽署之合約及營運守則具同等效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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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|申請人資格

個人申請人-須年滿十八歲,並具完全行為能力。

經本公司既有傳銷商推薦,始得提出申請。

公司申請人-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組織,並提供有效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。

經本公司傳銷商推薦後,始得提出申請。

公司負責人或主要股東如有異動,須事前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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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|申請程序與審核權限

申請人應如實填寫「傳銷商申請表」,並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相關文件與資料。

本公司保有是否核准申請之最終審核權,得依實際情形要求補件、延後審核或拒絕申請,申請人不得異議。

未經本公司書面核准前,申請人不具任何傳銷商或會員身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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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|入會限制與禁止事項

曾因違反法令或本公司規定而遭撤銷傳銷商資格者,不得再次申請加入。

曾自願終止與本公司之傳銷商契約者,不得再次申請成為本公司之傳銷商或消費會員。

申請人不得以他人名義、借名、或其他規避方式提出申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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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|組織與經營行為聲明

申請人於入會前即確認並同意遵守下列原則:

不得跨越原推薦體系經營或參與其他體系之組織活動。

不得以任何方式誘導、鼓勵或協助他人脫離其原推薦體系。

達本公司規定之特定聘階(含)以上者,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,不得經營、參與、投資、代理或推廣與本公司產品屬性、銷售模式或市場客群相同或相類似之事業、品牌或商業體系。

應對本公司之商業秘密、營運資料及相關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,該義務於契約終止後仍持續有效。


第五條之一|競業行為與組織轉移禁止

傳銷商於本公司經營期間內,及終止契約後,不得有下列行為: 

一、以本人、他人、借名、代理、合作、投資或其他形式,經營、參與、推廣或銷售與本公司產品屬性、市場客群或經營模式相同或相類似之商品、品牌或商業體系。

二、利用本公司之組織、人脈、教育系統、會員資料、營運資源或團隊關係,從事其他品牌、產品或商業模式之推廣、招商、代理或導流行為。

三、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要求、誘導、鼓勵、協助本公司會員、消費會員或傳銷商退出、停止經營、轉換體系或加入其他組織。

四、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,不得於本公司之社群、群組、課程、活動或組織體系內,宣傳、販售或推廣其他品牌商品或商業模式。

違反前項規定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予以警告、停止權益、停權、撤銷聘階、終止資格或依法請求損害賠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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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|價格、銷售與市場秩序聲明

申請人同意維持本公司產品之統一售價,不得於任何公開平台進行削價、變相優惠或不當促銷行為。

團隊內部之搭贈或行銷活動,僅得於各團隊之封閉式社群中進行,不得對外公開發布。

申請人不得拆封、轉售、轉讓商品、贈品或即期品。


第六條之一|退貨與促銷活動規範

會員、消費會員或傳銷商申請解除契約、退貨、退經營權或其他退款事宜時,退回商品須與原訂購訂單之品項、數量及商品狀態相符。

已拆封、已使用、已食用、已贈送、已轉售、包裝毀損、數量不足、效期異常或其他影響再次銷售之商品,本公司得依商品實際狀況酌收合理費用、扣除優惠價差、贈品價值或拒絕受理。

參與買贈、加價購、限時優惠、組合活動、升等活動或其他促銷方案之訂單,不得以重新下單、拆分訂單、替換商品、轉移商品或其他方式規避本公司退貨規範。

如經本公司認定有重複退貨、惡意套利、濫用活動機制、影響市場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,本公司得拒絕受理、取消優惠資格、追回相關活動利益,並視情節予以停權或終止資格。


第六條之二|優惠與贈品返還規範

凡因訂單參與活動而取得之贈品、折扣、購物金、優惠資格、獎勵資格或其他活動利益,如原訂單辦理退貨、解除契約或未符合活動資格條件者,應一併返還。

前項贈品或活動利益如已拆封、使用、滅失、轉讓或無法返還者,本公司得依建議售價、市場價格或活動公告價值扣除相關費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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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|身份與對外發言限制

申請人不得對外宣稱自己為本公司之負責人、股東或管理階層。

如有不實陳述而影響公司商譽或企業形象,本公司得立即終止其申請或經營資格,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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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|財務與責任切割聲明

申請人不得於組織內建立任何私人金錢借貸、代收代付或投資關係,本公司概不負責。

非屬本公司主辦或公告之團隊活動,其相關費用、責任與風險,均由活動發起人自行承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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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|團隊倫理與合作原則

申請人應秉持互助、尊重與合作之精神,不得有分化組織、攻擊他人或破壞團隊和諧之行為。

上線領導於合理範圍內,應無償協助下線夥伴之事業學習與發展。

本公司倡導資源共享、不分團隊,共同促進正向循環與長期發展。


第九條之一|商譽與市場秩序維護

傳銷商不得以公開或私下方式,對本公司、公司制度、產品、經營政策、管理團隊或其他傳銷商,進行惡意攻擊、散播不實訊息、挑撥組織關係或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。

如經本公司查證屬實,本公司得逕行停止其經營資格、獎金資格及相關權益,情節重大者,得依法追究相關民、刑事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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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|條款之修改與解釋

本公司得因營運需要、法令變更或制度調整,隨時修訂本入會申請條款,並以公告方式通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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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|違規處理條款

傳銷商如有違反本條款、公司制度、營運規範或其他影響公司商譽、組織穩定及市場秩序之行為,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,逕行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:


一、書面警告

二、停止部分權益

三、停止獎金發放

四、停權處分

五、撤銷聘階

六、終止傳銷商資格

七、依法請求損害賠償

本公司對違規事實及處分方式保有最終認定權。

本條款之解釋權及適用認定,悉歸本公司所有。


第十一條之一|違規案件調查程序

公司受理任何違規檢舉案件後,應依下列程序辦理:

一、檢舉人應提供具體事證或相關資料,以利公司查證。

二、公司得通知檢舉人、被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,於指定期間內提出書面說明、證據或其他相關資料。

三、必要時,公司得成立協調群組、召開協調會議,或採其他適當方式進行案件調查,由雙方充分陳述意見及提出證據。

四、公司得依交易紀錄、訂單資料、通訊內容、影像資料、系統紀錄及其他相關事證進行綜合查證。

五、當事人如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、拒絕配合調查或無正當理由未提供相關資料者,公司得依現有事證逕行認定。

六、公司完成調查後,將依查證結果認定是否違規,並依本條款及公司相關規定作成處分。


第十一條之二|違規處理原則

本公司辦理各項違規案件,均秉持公平、公正及一致之原則,不因傳銷商之聘階、組織規模、推薦關係、年資或其他因素而有差別待遇。

違規案件之認定,應以客觀事證及調查結果為依據,不以單方陳述作為唯一認定基礎。


第十一條之三|累犯處理原則

違規案件經公司查證屬實者,依下列標準統一處理:

一、第一次違規:書面警告乙次,並列入三個月觀察期間。

二、於觀察期間內再次違規者,或觀察期滿後再發生相同性質或重大違規行為者:停權三個月。

三、停權期間再次違規,或停權期滿後再發生相同性質或重大違規行為者:終止傳銷商資格,並不再受理重新申請。

前項違規次數,以公司查證屬實並完成處分者為計算依據。


第十一條之四|最終認定

公司對違規案件之事實認定及處分,應依調查所得之事證及相關資料綜合判斷。

如有故意提供不實資料、偽造證據、惡意誣告或妨礙調查等情形,公司得視同違規行為,並依本辦法另行處理。


第十一條之五|重大違規情事

傳銷商如有下列重大違規情事之一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,不經書面警告、觀察期間或停權程序,逕行終止其傳銷商資格,並停止其一切權益;如因此致本公司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,本公司並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:

一、冒用本公司、負責人、管理階層或其他傳銷商名義,從事詐欺、募資、借貸、收款或其他違法行為。

二、偽造、變造或提供不實文件、交易資料、訂單紀錄、身分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。

三、盜用、洩漏、販售或非法蒐集本公司之會員資料、個人資料、商業秘密、教育教材、營運資訊或其他機密資料。

四、利用本公司名義從事違反法令、侵害消費者權益、損害公司商譽或其他重大不法行為。

五、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,擅自成立與本公司名稱、品牌、制度足以造成混淆之組織、社群、網站或其他經營平台。

六、故意大量跨線挖角、集體轉移組織、惡意破壞組織運作,致公司市場秩序受到重大影響。

七、故意散布不實訊息、偽造事證、惡意誣告或以其他方式嚴重損害本公司商譽或經營秩序。

八、違反法令,經司法機關、主管機關認定,且足以影響本公司信譽或正常營運。

九、其他經本公司查證,足認對本公司、全體傳銷商或市場秩序造成重大損害之行為。

十、以虛偽交易、人頭帳號、借名登錄、假訂單、假消費、虛報業績、退貨套利、重複申領獎勵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獎金、資格、聘階、優惠或活動利益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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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|停權經銷商重新申請及換線規範

一、因連續十二個月未完成訂閱,經系統自然停止經銷商資格,或由本人主動申請停止經銷商資格者,自停權生效日起滿六個月後,得向本公司提出重新加入經銷商之申請。

二、符合前項資格者,得重新選擇推薦人及所屬組織申請加入,無須取得原推薦人或原上線之同意。

三、申請人完成重新加入前,本公司將以適當方式通知原推薦人或原上線,告知該經銷商已符合六個月冷靜期規定,依會員入會辦法重新申請加入其他組織。

四、因違反本公司管理辦法、契約規定或其他違規行為,而經公司停權、終止資格、撤銷聘階或其他懲處者,不適用本條規定。

五、重新加入之經銷商,其經銷商資格、聘階、獎金資格、購物金、獎勵、旅遊資格、晉升資格及其他與原經銷商身分相關之權益,均不得主張延續、保留或恢復,應依重新加入時之制度重新取得。

六、重新加入經銷商者,應依當時公司公告之制度重新完成加入資格及首次購貨門檻,始取得相應之經銷商位階及相關權益。

七、重新加入後,其新組織關係自公司核准生效日起建立,原組織之上下線關係、獎金計算、聘階累積、業績及相關權益均不得主張延續或合併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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